作者: 时间:2020-12-18 16:07 阅读:()
国际商学院组织亚洲分会(AASBI)认证的唯一一所菲律宾大学、亚洲国际学生交流组织(AIMS)12所菲律宾大学成员之一、世界高等教育学分互认项目组织(ETEEAP)成员之一,学校综合性排名位居菲律宾前十。
一、学校介绍
菲律宾圣保罗大学(Saint Paul University)是中国教育部留学认证并推荐的一所菲律宾综合性重点大学,是国际商学院组织亚洲分会(AASBI)认证的唯一一所菲律宾大学、亚洲国际学生交流组织(AIMS)12所菲律宾大学成员之一、世界高等教育学分互认项目组织(ETEEAP)成员之一,学校综合性排名位居菲律宾前十。
学校办学历史悠久、教学设施齐全。始建于1907年,学校图书馆是世界银行出资,按国际一类图书馆标准修建,除设有传统的书籍阅览区域外,还设有电子阅览室,国际学术会议中心,国际论坛中心等。
学校办学层次多样、学科体系完善。办学涵盖本科、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各层次。同时,学校秉承以“诚、实、严、活”为校训。管理上既“严”又“活”,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,有针对性的“人性化管理”,因而既保证了学生的安全,又能让学生身心愉悦地集中精力学习。
正因其管理和质量上的独特优势,学校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大洲的学生。在校学生中有来自韩国、日本、印度、印尼、尼日尼亚、加纳、苏丹、巴比亚新几内亚、加拿大(主要学护理)、美国、俄罗斯及法国等十几个国家。
二、 招生专业
专业 |
课程及授课时间 |
学位授予 |
||
MBA 工商管理博士 教育哲学博士 |
硕士 (45学分)) |
1.5年 (3学期) |
硕士 | 工商管理硕士 |
博士 (48学分 |
2年 (4学期) |
博士 | 工商管理博士 | |
博士 (63学分) |
3年 (6学期) |
博士 | 教育哲学博士 |
三、 入学条件
硕士课程与硕博连读课程
- 在大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者, 或者授予预订者。
- 与此同等学历的认证者。
- 申请专业与学士学位攻读专业不相同也能申请。
博士课程
- 在大学硕士学位授予者, 或者授予预订者。
- 与此同等学历的认证者。
- 申请专业与硕士学位攻读专业不相同也能申请。
四、 授课方式
弹性课程(集中授课):英文授课+中文翻译(前期传译+后期协助)
弹性课程是指---寒暑假授课,1月/8月入学,每学期集中学习修得学分
五、课程安排
1.每学期上课集中上课,进行英语学习和专业课学习。
2.周一至周五上课,上午3小时,下午3小时。
3.小班制教学 15人/班,保障上课质量。
4.聘请中方优秀的客座教师为学生辅助学习。
六、入学时间
学期 |
提交申请资料及面试 |
入学 |
弹性学期 |
第一学期:7月 第二学期:3月 |
第一学期:7月 第二学期:3月 |
七、申请流程
申请资料
◆填写入学申请表
◆护照首页扫描件
◆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
◆最高学历、学位证书及成绩单扫描件
◆白底证件照2寸4张及电子版
申请程序
◆报名申请:填写报名申请表,提交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并缴纳报名费。
◆资格审查:提交的所有资料均由招生办协助资格审查,含初审、面试两个环节。
◆录取缴费:资格审查通过后,由招生办公室发放电子版录取通知书和缴费通知单。
◆签证赴菲:缴纳全部费用后,由招生办公室协助学生办理赴菲签证、机票等事宜。
◆抵达注册: 学生抵达学校并在研究生院注册部办理注册手续,正式成为全日制博士留学生并办理学生证。
◆学生签证:学生递交详细的证明材料(公证、认证等)、填写移民局表格、体检、压指膜,申请正式留学生签证以及菲律宾临时身份证(I-CARD),在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办理留学生登记注册手续。
◆开学典礼:在菲大学举行开学典礼,正式进入课程学习阶段。
八、报名时间
填写研究生院信息表,缴纳报名费用、安排入学面试。
递交学历、学位、成绩单及无犯罪公证书各2份。
赴菲大学入学注册,办理留学签证,上课
九、资质认证
◆中国教育部涉外监管网 http://www.jsj.edu.cn
◆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http://www.cscse.edu.cn/
◆菲律宾高等教育委员会 http://www.ched.gov.ph/
◆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馆 http://www.fmprc.gov.cn/ce/ceph/chn/
十、所获博士学位待遇
档案入国家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专业人才库(可网上查询),可作为应聘、晋升、职称评审等的重要依据;
持有者申请国外移民时可享受学历加分待遇;
大力提升个人形象,为机构上市、商务谈判、个人职业发展等带来方便;
海归留学生可办理中国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,享受海归待遇;
取得《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》后,以海外留学生归国人员身份,享受在国内就业、创业、优先申请落户口以及投资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(以北京为例,2000年北京出台了《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》)。
十一、联系方式